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撫州市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撫州高新區管委會、東臨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撫州市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撫州市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的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敗訴案件過錯責任追究,是指行政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因違法或者不作為等行為導致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
第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辦法所稱行政敗訴案件:
(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
(二)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行政機關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的;
(五)人民法院認定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判決依法訂立、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
(六)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或者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錯責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其職能部門或者組織機構、縣(區)人民政府、撫州高新區管委會、東臨新區管委會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縣(區)人民政府、撫州高新區管委會、東臨新區管委會對其職能部門或者組織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
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承擔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敗訴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的責任單位。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由具體履行職責的政府職能部門或者組織機構作為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
行政訴訟案件敗訴過錯的責任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時,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分別追究其責任。
受委托實施行政行為的,由委托單位依法承擔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
第七條 責任單位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后1個月內,形成《行政案件敗訴分析報告》。報告應當包含敗訴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以及追責建議等內容;建議不予或者免予追責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除行政機關作為責任單位予以追責外,還應由作出行政行為所在單位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不因單位組織機構調整或者人員工作調動而免予追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應當追究行政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明顯錯誤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行為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程序嚴重違法及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五)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履行出庭應訴職責的;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敗訴過錯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 自本辦法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行政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的敗訴責任:
(一)同一責任單位1年內出現2次(含)以上同類過錯行為的;
(二)同一責任單位1年內出現3次(含)以上行政案件敗訴,或者2次(含)以上類似過錯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采納人民法院關于改變所作出行政行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采取相應的補救或者補償措施建議導致敗訴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
(四)因敗訴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其他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追究或者加重過錯責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雖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行政案件敗訴責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行政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發現行政行為有錯誤及時主動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行政行為過錯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雖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行政案件敗訴責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行政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行政相對人弄虛作假,經審慎審查仍未能發現而作出錯誤判斷的;
(二)前置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錯誤,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變更直接導致敗訴的;
(三)因訴訟中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或者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但執法人員故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證據的除外;
(四)因執行上級部門的決定、命令或者文件要求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敗訴的;
(五)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等行為,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六)其他可以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三條 對行政機關的敗訴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約談主要領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對有關工作人員的敗訴責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調離崗位;
(三)黨紀政務處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人員的責任,應當根據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職權職責,綜合考慮案件危害結果、過錯情節、責任大小等因素認定并追究: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批準擅自作出行政行為或者不依照審核、批準內容實施行政行為,以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承辦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二)承辦人因過錯提出錯誤意見,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共同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三)審核人未經批準,擅自作出決定的,審核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四)審核人不采納或者直接改變承辦人意見的,批準人按審核人意見批準,審核人、批準人共同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五)違反程序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的,批準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審核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六)批準人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意見的,批準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審核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
(七)因行政敗訴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
行政機關集體研究決定造成的行政敗訴,主持研究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或者支持錯誤意見的其他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責任單位為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或者組織機構、縣(區)人民政府、撫州高新區管委會、東臨新區管委會的,《行政案件敗訴分析報告》提交市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單位為縣(區)人民政府、撫州高新區管委會、東臨新區管委會的職能部門或者組織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案件敗訴分析報告》提交縣(區)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承擔司法行政職能的機構。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責任單位的《行政敗訴分析報告》等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核;認為需要進行敗訴責任追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處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交任免機關、紀委監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十八條 責任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職務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應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門行政敗訴案件過錯責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案件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責令限期履行、決定賠償等,參照本辦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受到行政案件敗訴過錯責任追究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本辦法涉及的責任追究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