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圩鎮政務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我鎮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實行“初審、復審”兩級審查制度。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單位應當成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領導小組,指定一名領導為保密審查負責人,指定至少一名經過保密培訓的工作人員承辦。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填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初審,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負責人復審后確定公開發布與否或者答復申請人。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負責人認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領導小組決定;本單位保密審查領導小組不能決定的,報請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報告時,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事項需要轉報有權機關決定的,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轉報。
第八條 公開責任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秘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該公開責任單位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 保密機構要對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依法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公開責任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發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